52岁的大连女子李丽(化名)在大连市中山区一家美容公司的包间内用中药洗澡时离奇死亡。事发时包间门反锁,美容公司工作人员破门而入,发现李丽倒在浴桶里,经鉴定为溺水。此后,李丽的亲属将该美容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94万余元。近日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美容公司获赔死者家属47万余元。
在水疗室做了一次“瑶浴”,不幸身亡。
丽丽是大连中山区一家美容公司的员工。她在这家公司做保健项目,大概一个月一次。2018年7月23日12时许,李丽到公司SPA做“瑶浴”项目。“瑶浴”是在一个长1米、宽60厘米、高60厘米的桶内加入美容公司购买的含有中药成分的药液和温水,直至桶高约30厘米,成员坐在桶内浸泡40分钟。
当时李丽正在SPA里一个人做“瑶浴”项目,门是锁着的。店内工作人员介绍,会员在做药浴项目时,一般都是锁上门,通过药浴的内部电话联系。期间,公司工作人员给李送了一杯红糖水和一杯枸杞大枣冲泡的水,但不清楚李丽是否喝了。12点40分左右,卫生员和美容公司经理敲门,房间里没有回应。经理撬开门,发现李丽半躺在木桶里,脸朝上,口鼻露出水面,被叫后昏迷不醒。
工作人员紧急将李丽抬至另一房间,两人对李丽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。店长拨打了120,事后报警。当日13时17分,大连市急救中心到公司会诊,13时31分,李丽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,初步诊断为死亡。
接警后,民警询问李丽的保健技师,李丽去店里“瑶浴”时是否喝了酒或表现出心情不好。卫生员回答:没有,李丽来店里的时候心情很好,没有喝酒。
家属起诉公司要求赔偿。
经查,瑶浴粉的说明书上明确注明,洗澡必须有家属陪同。经司法鉴定,李丽符合饮酒时溺水的条件。没有发现致命的伤害或疾病。但鉴定人当庭作证称,鉴定意见中的鉴定意见与饮酒状态下的溺亡一致,并不意味着死者的饮酒行为得到确认,因为鉴定机构无法完成死亡前的调查,无法确定死者之前是否有饮酒行为。血液中出现乙醇的主要原因是饮酒。除了饮酒之外,还有其他原因导致死者血液中检测出乙醇,比如饮料、食物、尸体长期停放导致细菌发酵。糖尿病患者死亡后,尸体也会产生一定量的乙醇。
事发后,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。家属认为,李丽死于美容公司的药浴保健,责任完全在美容公司。同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美容公司称,李丽的死亡是由不能归责的意外造成的,美容公司没有故意或过失。同时,司法鉴定结论涉及死者洗澡前饮酒的事实,故死者本人对这一结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。
中山区法院一审认为,死者李丽在一家美容公司上班,做的是瑶浴保健项目,公司应负有保障李丽安全的义务。但公司没有按照操作流程,没有设置人员陪同李丽洗澡,造成了李丽溺水的严重后果。存在过错,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应对李丽溺水负主要责任。
李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。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公司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一、审判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27150.4元;法定代表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。
美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要求驳回死者家属的所有诉求。
法院判决
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死者李丽到美容公司接受“姚郁”服务,该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,有义务保障李丽的人身安全。根据公司对瑶浴粉的说明,要求家属陪同李丽洗澡过程中,李丽一个人在房间里洗澡,既没有李丽家属陪同,也没有工作人员陪同。无证据证明美容公司劝阻李丽单独洗澡或告知其可能存在风险,故美容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李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一个长1米、宽60厘米、高60厘米的木桶(深度为30厘米)中洗澡,应当谨慎,责无旁贷。但没有证据证明李丽曾告知美容公司洗澡过程有问题,李丽将自己反锁在房间内,增加了治疗难度,因此李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结合本案事实,法院认为美容公司和被上诉人各承担50%的责任。
近日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美容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73219元;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文:大连晚报首席记者万恒。
编辑:小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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